【國王評論】全力取締超速為哪樁?國道肇事原因《超速》占3% 取締件數占50%

 

圖片來源:King Au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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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吵得沸沸揚揚,交通部打算透過遠通ETC門架來進行區間測速取締違規超速的事件,其實主因就是交通部想透過這樣的方式提高取締超速的效率,進而達到穩定高速公路車速,同時也能降低高速公路事故發生機率。但,大家可曾想過,「超速」從來都不是高速公路車禍事故發生的主因,從103到105年更只有不到3%的比例是因為超速肇事,發現詭異之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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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想用ETC進行區間測速抓《超速》 法院:「不行!」

▼交通部將方便舉證的超速列為取締重點,卻未思考其實超速並非國道發生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

圖片來源: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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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來看數據之前先來看看國道事故的分類,一般來說,國道車禍事故類型一共分為A1、A2、A3三大類,A1 類交通事故係指造成人員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A2類交通事故則是指該車禍造成人員受傷或人員於事故發生24小時之後才死亡之案件(非當場身亡),至於最後一項則是A3類,指該車禍僅有車輛碰撞造成財損,但無人員傷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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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近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公布的數據,民國105年A1事故的肇事件數為67件,A2事故肇事件數為1684件,至於最輕微的A3事故肇事件數為21685件,若是以整體肇事來看,105年國道高速公路肇事原因最主要前五名分別是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47.9%)、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12.8%)、未注意車前狀態(11.8%)、其他引起事故之違規(9.5%)、倒車未依規定(2.8%)。

▼在105年所公布的前十大肇事原因,第一名乃是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佔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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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整理:King Au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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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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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以105年全年國道高速公路事故類型A1、A2、A3分別來看:

A1類型事故肇事原因第1名為「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共21件(佔總事故比例31.3%),接著第2名則是「未注意車前狀態」共20件(佔總事故比例29.9%),而「超速」所導致的A1事故在105年之間為0件。

A2類型事故肇事原因第1名為「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共509件(佔總事故比例30.2%),接著第2名則是「其他引起事故之違規」共356件(佔總事故比例21.1%),而「超速」所導致的A2事故在105年之間僅有12件(佔總事故比例0.7%)。

A3類型事故肇事原因第1名為「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共10,720件(佔總事故比例49.4%),接著第2名則是「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共2,723件(佔總事故比例12.6%),而「超速」所導致的A3事故在105年之間僅有19件(只佔總事故比例0.1%)。

此外,若是改以最嚴重的事故A1類型來看,在103年時肇事原因為超速只佔3.4%,到了104年時則降為2.6%,甚至到了105年時更降為0%。

圖片來源: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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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列表數據可以很明顯看出,交通部雖然一直把重點擺放在取締超速,認為改善超速就能有效降低國道事故發生的機率,但很顯然的超速所導致的事故,相較於總事故肇事案件中只佔了3%非常低的比例,讓人十分好奇交通部的做法。此外,若是從國道警察取締違規件數來看,更能發現交通部的做法令人疑竇。

圖片來源:King Au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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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所公布的「國道警察取締違規件數」來看,從民國93年到民國105年間總取締總件數一共有9,915,103件,而其中取締「超速」就有6,682,312件,佔了總取締件數的67.4%,然而我們對上前文所提到最容易導致事故發生的「任意變換車道」,卻只有355,965件,只佔總比例的3.6%,在取締比重上明顯失衡,把抓超速當成了最大取締成果來源。

圖片來源:國道公路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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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是把時間拉到離線在最接近的106年度來看,在國道警察所公布的資料中,106年一共有588,741件國道違規取締,其中「超速」一共有295,047,同樣高佔總取締件數的50%,然而誠如前幾段文章所提到的,最容易造成事故的「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取締件數卻分別只有62,309件與21,815件,分別只佔總件數的10%、3%。

▼要真的能夠改善國道交通安全,最基本應該要從基本的行車教育做起,改進目前過於僵化的駕照考取制度。

圖片來源:King Au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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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觀點

超速,絕對是違法的行為,也絕對不該被鼓勵,但數據很清楚地證明,超速不是高速公路事故發生的主因。但交通部與國道警察局似乎把超速當成了罪魁禍首,認為只要改善車輛違規超速的狀況就能有效提升整體的交通安全。超速該被取締,然而除了超速之外還有許多更容易導致嚴重車禍事故的原因需要被關心,同時也需要眾人共同來督促公家單位,為更健康的交通環境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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