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小心再小心 不當開啟車門最高可罰3600元
圖片來源:King Autos
有鑒於開車門不慎肇事案例頻傳,即使一再宣導路邊停車開車門需多注意後方來車亦不減仍層出不窮。雖然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3項明訂「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車門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但面對層出不窮的案例,仍無法可罰。於是立法委員蔣乃辛便提案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一,訂定開啟車門不當的相關罰則,並於11月1日正式修法通過,未來無論是否導致傷亡,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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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法的提案資料所示,依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資料,進3年因為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的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總共造成6人死亡以及4,143人受傷。而2010年致2013年間,僅臺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等3地便有3,838人受傷,平均每年有1,000人因為開啟車門不當而受傷。為了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安全,並且讓汽車駕駛與乘客更加注意開啟或關閉車門得安全,使不當開啟或關閉車門再無法可罰,於是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一的新增條文,訂定「不當開啟或關閉車門」的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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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第56條之一明訂,「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未來路邊停車不當開啟車門者,最高可處3,600元的罰鍰,透過實際的處法提醒駕駛與乘客注意後方來車與行人安全。針對計程車與租賃車輛的代顧駕駛人,條文也明訂必須善盡告知義務,若已提醒乘客,但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則處罰該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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