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王評論】敲響老車喪鐘?《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圖片來源:King Autos
由於近來空氣污染議題延燒,加上屢屢出現重大空氣污染案件,自2002年起就未曾大修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在6月25日晚間完成三讀。其中,除了針對固定污染源的規範進行調整,並且確立污染源抵換的方式。更針對汽機車等移動污染源訂定管制辦法,包括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與第四十條等,都明定了移動污染源的管制辦法,包括得視空氣品質要求,加嚴出廠十年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還有確立空氣品質維護區得禁止特定汽機車進入的法源依據。這樣的修法,也被外界視為是變相鼓勵汰換老車的修法。
資料整理:King Autos
在這次空污法修正案中,對於汽機車使用者最直接影響的條文,其實是原第三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三十六條的條文內容。從原先「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前項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修正為「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前項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汽車之製造者或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影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減效裝置。但該減效裝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具備保護或防止損壞,避免意外事故所必備之功能。二、使引擎起動及暖車後不再作動之機制。」
圖片來源:Volkswagen
除了將交通工具更改為移動污染源,擴大範圍至農用機具、施工機具等動力機械,而不限航空器、船舶、汽車、火車與機車等交通工具,擴大管制的範圍。最主要的一點,則是第二項中「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在修法說明中,環保署表示,因為交通工具的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時間約8至10年,為了避免交通工具嚴重排放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所以在第二項中增列此條文,期望促使交通工具使用人以及所有人更換或安裝有效控制污染的相關系統,改善車輛污染排放的情形。
圖片來源:King Autos
也就是說,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於為了避免空氣品質惡化,目前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取得核可標章時,以現有的空氣品質標準來看,可能過於寬鬆。加上汽機車的污染控制元件與動力系統可能因為時間而衰退,導致污染控制效能不如預期。所以授權給予主管機關在會商有關機關、評估空氣品質狀況之後,可以視需要加嚴較原適用標準更為嚴苛的排放標準,以敦促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改善車輛的排汙控制。
圖片來源:King Autos
而且,為了避免使用不正當的控制軟體通過排汙檢測的狀況發生。第五項也明定,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進只安裝任何影響排放空氣污染之減效裝置,也就是類似於Volkswagen集團用以通過美國排放法規測試的控制軟體。這邊所說的「減效裝置」,指的是設計用來偵測溫度、速度、引擎轉速、檔位、歧管真空或達到驅動目 的之任何參數,而延遲或減緩排放控制系統之元件,而不是第四項所說,可以有效控制污染的相關系統。換句話說,即使使用10年以上的老車,在安裝能夠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有效控制污染的相關系統,並且符合空氣污染標準之下,在新法上路後,仍然可以繼續使用。
圖片來源:King Autos
雖然如此,新增的第四十條,則可能限縮部分車輛的使用範圍。第四十條條文內容主要是確立空氣品質維護區 (空品區) 的相關規範,授權各主管機關依照空氣品質需求與污染特性,畫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並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同時,在第二項第一款明文規定得以禁止或是限制特定汽車 (包含機車) 進入,以及在第二項第二款表示,得禁止或限制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動力型式、操作條件、運行狀況及進入。在第二項第一款中,授權各級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將特定車輛,例如:老舊柴油車、二行程機車等認定為特定汽車,並禁止其進入空品區。第二款則是讓地方政府有權訂定空品區中,移動污染源的運作狀況,例如:應減速行駛、船舶使用特定條件燃油等,以確保空品區中的污染控制。
圖片來源:PhotoAC
綜合第三十六條與第四十條,主要針對交通工具所修訂的條文內容,確實可以發現,環保署在進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時,將老舊的汽機車視為是必須嚴格管控的對象。但是不是就此斬斷老車的生路?其實不然,在第三十六條的條文以及修法說明中,都表示了,雖然得視狀況加嚴原適用之排放標準,使其排放標準接近當下環境的需求,並且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夠敦促使用人以及所有權人更換或安裝得以有效污染控制系統,改善污染排放。換句話說,只要使用符合規範的污染控制系統,老車依舊能夠上路使用。
但真正會影響老車使用範圍的,還是第四十條中的空氣品質維護區之設定,以及未來各級機關所訂定的管制措施。例如:臺北市從7月起擴大範圍包括中山南、北路、南京東路、仁愛路、信義路、松江路、新生南路、復興北路與復興南路等路段之「低污染排放示範區」,限制老舊柴油車與二行程機車進入之管制措施,才會是真正影響老車使用者的條文內容。但空汙法內容只是授權給予地方政府畫設空品區與訂定管制措施,會否真正讓老車敲響喪鐘,還是得視各地方政府的決定。
圖片來源:PhotoAC
除了針對汽機車等移動污染源訂定管制措施,並且讓空氣品質維護區法制化。環保署也針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中,過去開放固定污染源得以透過「改善交通工具、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以抵換固定污染源之排放量的條文進行修改。在修法後,不再限於收購舊車等方式,改為「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也就是說,只要能夠達成減量效益的方式,包括老舊的工程機具、農用機具等,都可納入固定污染源抵換排放量的手段,也是為老舊瀕臨汰換的工程機具與交通工具等移動污染源尋得另一個處理管道。
圖片來源:PhotoAC
然而,由於目前並未訂定加嚴標準,條文中的「視空氣品質需求」,也未明確訂立適用狀況。再加上「加嚴原適用標準」中的標準為何?現行的條文設計也未明確述明。再加上第四十條中,對於空品區畫設與限制的留白,導致目前汽、機車相關社團與使用者人心惶惶,對於未來老車的使用充滿不確定性。然而由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的位階屬於母法,本身就需要為施行細則等子法留白,確切的規範,還是有待未來相關施行細則的訂定,將需求與標準明確化,才能真正達成環保署制訂該項法規的目的。
- 延伸閱讀:
- ◎ 【國王評論】《空污法》修法 ─ 加嚴標準與排放抵換圖利財團?